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7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吴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
上诉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