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83号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勇,该公司常务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瞿东亮、姚娇,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泰��寓2-1/2。
法定代表人曾治平。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顺丰速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