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字第43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世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静馨苑*期*幢*层**号。
经营者洪阿成,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义强、被告都江堰市瑞兴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的经营者洪阿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