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25号原告黄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聂永彬、邓超,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许文,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与被告杨许文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