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林源净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
上诉人深圳市三林源净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足够举证证明上海市系侵权行为地,网购产品收货地法院不应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住所在地在深圳市,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的完成地为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鞠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