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小龙、戚茂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常知民初字第15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王小龙、戚茂云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小龙,戚茂云,李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蓬莱路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龙。

被告戚茂云。

被告李扬。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被告王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同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追加戚茂云、李扬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金周,被告王小龙、戚茂云到庭参加庭审,李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电器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享有“美的midea”、“midea”、“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9年6月14日,美的电器公司又在原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美的midea”、“midea”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5478887、5478888,均在有效期内。

上述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在海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被消费者所熟知,“美的”商标在1999年1月5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美的midea”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因此,美的电器公司的上述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了美的电器公司,美的电器公司已将“美的midea”、“midea”、“美的”等商标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已依法注销,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上述商标的所有权。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授权美的公司作为上述商标的被许可人,确认美的公司有权就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4年10月,三被告生产侵权产品,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查获,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478887、5478888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王小龙、戚茂云在庭审中答辩称,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扬是在我店打工的,此事与其无关;

我没有生产美的产品,只是在别处购买了产品,用了带美的商标的包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下列证据:1、第5478887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5478887号商标注册人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人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证明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人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证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5、《证书》,证明“美的”品牌在2014年中国最有价值评价中位居排行榜第五位;

6、《商标授权书》,证明“美的”系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美的公司作为被许可使用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查扣清单;

8、立案决定书;

9、拘留证;

证据7-9,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10、侵权照片;

11、案发经过;

12、抓获经过;

13、询问笔录;

14、刑事判决书;

证据10-14,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15、案件报告;

16、服务费发票;

17、鉴定书;

证据15-17,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美的电器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分别于2009年6月14日、2010年6月28日核准注册了“美的midea”、“midea”和“美的”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5478887、5478888、6765872,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2014年9月13日,上述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10月22日,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书,证明“美的”品牌在201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位居排行榜第五位,品牌价值683.15亿元。

2015年3月27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美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015年10月2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王小龙、戚茂云夫妇在常州市原武进区邹区镇老灯城东区9幢22-24号经营“宝利厨卫照明”店,且租用位于邹区镇岳津路53号的常州宏泰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邹区镇东方大道65号的新悦汽修厂房屋作为仓库及装配车间,未经“欧普”、“美的、”“飞利浦”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销售假冒“欧普”、“美的”、“飞利浦”注册商标各种系列的浴霸、LED灯、吸顶灯、换气扇等产品给马修化、李杰(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70204元。

案发后,被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三商标的各种商品,货值人民币383782元。

另查明,被告王小龙、戚茂云从他人处分别购进假冒美的商标以及不带有商标的浴霸、LED灯、节能灯、吸顶灯等产品后,在产品上贴上美的商标,用带有美的商标的包装盒包装产品。

其销售假冒美的系列产品金额69108元,案发后,被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美的系列产品货值173470元。

李扬系王小龙聘用的员工,主要从事收发货工作,其陈述知晓王小龙、戚茂云店里销售的是假冒产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商标注册证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5478888号“midea”、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美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美的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王小龙、戚茂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生产、销售假冒“美的”注册商标各种系列的浴霸、LED灯、吸顶灯、换气扇等产品的事实已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

据此应认定王小龙、戚茂云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李扬系王小龙聘用的员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扬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

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王小龙、戚茂云主观恶意、侵权产品的价格、数量、销售侵权产品的期间、后果、美的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王小龙、戚茂云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龙、戚茂云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5478888号“mide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王小龙、戚茂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0万元。

三、驳回美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小龙、戚茂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小龙、戚茂云负担7040元,由原告负担1760元。

该款已由美的公司预交,被告王小龙、戚茂云将其应负担的7040元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美的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江苏省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

账号:03×××75)。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