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初30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系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李宁。
委托代理人畅通海。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李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