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维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跃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金山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00××××.7、ZL20091017××××.1、ZL20081009××××.9)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15400元,由原告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