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6222号原告:叶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斌,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昂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芭茅洲巷68号香江锦园1栋2101房。
法定代表人:张清斌。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叶磊与被告长沙昂诗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叶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叶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