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54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路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6层、10号楼金都(国际)服装城第七层7A08号铺。
法定代表人:张泽杰。
被告:张亮,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路杰服饰有限公司、张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路杰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张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