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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知民终字第00053号
案件名称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终字第00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2)。

法定代表人周富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坊前新光路555号新之城全生活广场A区*层***号。

经营者周燕。

委托代理人张洋,该店员工。

上诉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区新鼎饮品小吃店(以下简称新鼎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知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黑鸭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黑鸭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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