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30号原告:孙海平,系宁海县西店海平塑料制品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秀娟,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财富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海县(加油站边)。
法定代表人:郑燕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海棠,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平与被告宁波财富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平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海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