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2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万隆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益王府北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张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征,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万隆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