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48-2049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康松,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广州绿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茹。
被告:张宝茹,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绿巢贸易有限公司、张宝茹侵害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绿巢贸易有限公司、张宝茹的起诉。
两案受理费共105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