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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诚信日化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第70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诚信日化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诚信日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第7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二七区诚信日化。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诚信日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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