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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殷叶龙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6号
案件名称上海中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殷叶龙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中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殷叶龙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殷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涛,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叶龙,男,汉族,1952年1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郁苏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中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舟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日、2014年12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涛、被上诉人殷叶龙的委托代理人郁苏宁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3,227.67元,退还上诉人上海中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陶 冶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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