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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林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终12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婺城区林杰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市婺城区林杰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林杰便利店,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秋高村东门。

经营者林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林杰便利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林杰便利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林杰便利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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