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213号原告:吴全华,男,1976年2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素未,女,1972年10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第三人: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杭民。
原告吴全华诉被告朱素未、第三人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吴全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全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