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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全华与朱素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1213号
案件名称吴全华与朱素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全华;朱素未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213号原告:吴全华,男,1976年2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素未,女,1972年10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第三人: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杭民。

原告吴全华诉被告朱素未、第三人中山市艾文凯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吴全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全华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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