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85号广佛智城1号楼第9层第1909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柱,该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晓玲,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广从九路381号自编383号C幢二楼。
本院审理原告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梦衣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定情况或合理依据,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程兴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