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薛宏福,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慧恒灯饰配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L6400293-X。
经营者:黄成福,男,壮族,住广西桂平市。
原告薛宏福因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慧恒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案件后,原告薛宏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