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27号 原告:王坚武,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
被告:岳阳楼区牛七八筋烧烤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白杨坡路**(白杨坡路二网格**)。
经营者:晏昊。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春强,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岳阳楼区牛七八筋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王坚武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阳楼区牛七八筋烧烤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牛七八筋烧烤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8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