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202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总经理。
被告刘天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刘天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意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