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6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倾诚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44号101,注册号440126601242495。
经营者:吴廷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倾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