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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945号
案件名称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945号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胜路***号。

法定代表人蔡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亚丽,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记川,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桃蹊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涛。

委托代理人代斯琴,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云珍,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伊美尔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亚丽、耿记川、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斯琴、被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欣、刘云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纬(上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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