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77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笑愚,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文娟。
被告无锡招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毅,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公司)与被告金文娟、无锡招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咏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