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6)浙01民初85号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江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维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周,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万城五金机电市场新香宏五金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万城五金机电市场****号。
经营者:张光兰,男,汉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孟岙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54********。
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万城五金机电市场新香宏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3月15日,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