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973号原告:黄卓伟。
委托代理人:宣天波,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裕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章红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黄卓伟为与被告绍兴裕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遂移送至本院。
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楼松淼、人民陪审员袁文琴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卓伟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卓伟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享有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卓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0元,由原告黄卓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