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1139号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一弘。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
被告永康市家润超市。
经营者蔡建忠。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家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奥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