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5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卓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匡鸿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