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3号原告: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玉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协力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潘群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锋,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正霖,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协力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辉捷塑胶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