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字第44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10G之三。
法定代表人蔡世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良教,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