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127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石龙陆羽茶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61884244P。
经营者:张贻龙,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城×××××××××,公民身份号码350××××××××××××812。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东莞市石龙陆羽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陆羽茶庄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