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MOUNTAINHARDWEA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授权代表:约翰西莫特利(JohnC.Motley),秘书助理。
委托代理人孟霆、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统一服饰行,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马路64号锦东服装城二期323、325号,负责人王寒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统一服饰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