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MOUNTAINHARDWEAR,INC)。
授权代表:约翰西莫特利(JohnC.Motley),秘书助理。
委托代理人孟霆、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乔杰外贸服装店。
负责人乔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乔杰外贸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蒙顿.哈德威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