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国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杨炎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科锐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程婀娜。
上诉人邱国仓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义乌市科锐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邱国仓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邱国仓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国仓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邱国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