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324号罪犯魏晓萍,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住萧山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19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晓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30万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晓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已经履行罚金30100元;
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为优秀。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专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晓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未履行完毕之前,应适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晓萍准予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