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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晓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刑更2324号
案件名称魏晓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晓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2324号罪犯魏晓萍,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住萧山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19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晓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30万元。

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晓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已经履行罚金30100元;

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综合评定为优秀。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专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晓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未履行完毕之前,应适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晓萍准予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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