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212号原告南通苏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59号7层7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
被告南通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陈少云。
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原告南通苏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海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本案系专利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