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48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萍,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友福,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告: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苏慧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韦友福、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韦友福、广州市耀亿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