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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4306号之一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306号之一申请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R。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大酒店北100米)7天连锁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N。

法定代表人:张健晓,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430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

申请人于2021年6月07日以双方二审中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文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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