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27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小中五金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8号(后盐家居大世界内)。
经营者:张连留,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小中五金商行(以下简称小中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