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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明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466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15民初466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明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46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明众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6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明众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环城西路60号,注册号440126600499944。

经营者:司徒罗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明众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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