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秀,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羌晓莉、周捷,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真群,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
上诉人林金秀与被上诉人陶真群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金秀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金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上诉人林金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