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3941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雷,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龙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苏权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龙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龙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龙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