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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与xxx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黑01民初31号
案件名称xxx有限公司与xxx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有限公司;xxx鞋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初31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x,吉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吉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鞋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胡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路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x鞋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63元,减半收取79.32元,由原告xxx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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