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636号之一原告德国卫仕化工技术有限公司(WeissChemie+Technik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海格尔市汉莎大街XXX号,35708。
法定代表人于尔根·格林姆,董事。
委托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文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分泰克复合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曼媞,市场部总监。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国卫仕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分泰克复合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国卫仕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德国卫仕化工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国卫仕化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德国卫仕化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