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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4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31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汪德章。

被告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朝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利春,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夏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对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因和解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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