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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65号
案件名称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65号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鹏。

委托代理人郭振海、夏丽华。

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兰。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

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睿鑫。

委托代理人李树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家口建工集团广建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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