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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24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美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黄美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2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英,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美娟,实际经营武进区戚墅堰街道福满园市场33号“韩饰”。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美娟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美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美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美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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