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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楼德镇福万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9民初55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楼德镇福万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新泰市楼德镇福万家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初55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楼德镇福万家百货超市。

经营者高琳琳。

委托代理人曹申亭,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殷燕波,新泰楼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泰市楼德镇福万家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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