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久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余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建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银周,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黄冈市久源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上诉人黄冈市久源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冈市久源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黄冈市久源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黄冈市久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